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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联通网络分公司副总张智江获刑3年半 处罚金30万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7-11-12 18:28
标题: 联通网络分公司副总张智江获刑3年半 处罚金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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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网络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网络建设部总经理张智江,利用职务便利为数家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取公司人员给予的现金、消费代金卡等,价值总计超过140万元。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智江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今年53岁的张智江2003年开始出任中国联通技术部部长,案发前是中国联通网络分公司副总经理、网络建设部总经理。公开资料显示,张智江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同时还是光华工程科技奖获得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10月间,张智江利用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网络分公司副总经理、网络建设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数家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7万元、消费代金卡价值共计人民币31万元、接受报销发票人民币5万余元、购买机票价值港币83062元。
最终,一审法院以张智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判决后,张智江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张智江犯受贿罪的事实是正确的,张智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智江具有自首情节及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并足额缴纳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张智江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张智江具有自首、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的从轻处罚情节,但结合张智江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和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张智江可再予从轻处罚。
二中院最终以张智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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